GB/T 17639—1998

1)规格按单位面积质量,实际规格介于表中相邻规格之间时,按内插法计算相应考核指标;超出表中范围时,考核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标准值按设计或协议。 3)参考指标,作为生产内部控制,用户有要求的按实际设计值考核。
4.3.4选择项包括动态穿孔(mm)、刺破强力(N)、纵横向强力比、平面内水流量(m2/s)、湿筛孔径(mm)、摩擦系数、抗紫外线性能、抗酸碱性能、抗氧化性能、抗磨损性能、蠕变性能、拼接强度等。选择项的标准值由供需合同规定。
4.3.5当需方要求的某些指标不能同时满足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以满足工程应用中的主要指标为原则,并兼顾其他指标。
4.3.6对于根据需要采用加筋复合等特殊结构的产品,考核指标由供需双方参照表协商确定。
4.4外观质量评定
4.4.1外观质量逐卷(段)检验,按卷(段)评定。
4.4.2外观疵点分为轻缺陷和中缺陷,要求见表2。
表2 外观疵点的评定

4.4.3在一卷土工布上不允许存在缺陷,轻缺陷每200m2应不超过5个,否则外观质量为不合格。
4.4.4检测规定
4.4.4.1一般检验产品正面,疵点延及两面时以严重一面为准。
4.4.4.2幅宽超过4m至少2人检验。
4.4.4.3外观质量检验应在水平检验台或检验机上进行,生产部门可在生产线上检验。检验光线以正常北光为准,如以日光灯照明时,照度不低于400lx。检验速度不超过20m/min。
5 试验方法
5.1 幅宽测定:参照GB/T 4667执行。
5.2 厚度测定:按GB/T 13761执行。
5.3 单位面积质量测定:按GB/T 13762 执行。
5.4 断裂强伸度测定:按GB/T 15788执行,工厂内部检验可参照GB/T 3923.1进行。
5.5 撕破强力测定:按GB/T 13763执行。
5.6 CBR顶破强力测定:按GB/T 14800执行。
5.7 等效孔径测定:按GB/T 14799执行,湿筛法孔径按GB/T 17634测定。
5.8 垂直渗透系数测定:分别按GB/T 15789和GB/T 13761测定透水率和2kPa时的厚度,按式(1)计算渗透系数。
渗透系数(cm/s)=透水率(1/s)×厚度(cm)………………………………(1)
平面内水流量按GB/T 17633测定。
5.9 动态穿孔(落锥)测定:按GB/T 17630执行。
5.10 摩擦系数测定:按GB/T 17635.1执行。
5.11 抗磨损性能测定:按GB/T 17636执行。
5.12 抗氧化性能测定:按GB/T 17631执行。
5.13 抗酸碱性能测定:按GB/T 17632执行。
5.14 刺破强力测定:参照GB/T 14800进行,但技术条件为:顶杆(平头)直径8mm,夹样环内径45mM,试验速度300mm/min。
5.15 蠕变性能测定:按GB/T 17637执行。
5.16 接头/接缝断裂强度测定:按GB/T 16989执行。
5.17 抗紫外线测定:参照ISO 4892.2测定,通常测定光照后强力保持率,试验时间可根据需要选定,如150、300、500h。
6 检验规定
6.1 分批规定
工厂内部检验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的产品为一批,批量较小时可累计100卷为一批,但一周产量仍不满100卷时,则以一周内产量为一批;交付验收的产品应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一个交货批划分检验批。
6.2 采样要求
内在质量的测定以批为单位,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3%,但不少于2卷,采样及试验准备按GB/T 13760进行。
6.3 检验项目
6.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和表1内在质量中的基本项1~5项。
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内在质量中的基本项和选择项中的选定项,型式检验通常在以下情形时进行:
a)新产品鉴定前;
b)产品的原料、结构、生产工艺等有重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后再次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构与前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
g)产品交付验收、质量仲裁、国家对产品监督抽查时;
h)其他必要的情况下。
6.4 检验结构的判定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第4章规定进行。检验批内在质量指标的检验结果以所采取样品平均结果表示。
6.5复验规定
6.5.1 交付验收、质量鉴定、质量仲裁、质量抽查等检验按复验规定,但双方另有协议的不受此限。
6.5.2 产品交货后,收货方应立即验收,如验收发现问题,应在双方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向生产厂提出复验,如逾期不验收或没有提出复验要求时,应立即按付货方检验结果收货。
6.5.3 对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会同复验或提请双方同意的仲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复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5.4 内在质量的复验,抽取检验批批量的1%~2%作为检验样品,但不少于3卷。检验结果按4.3规定,如经检验发现问题,可重新在该批产品中抽取相同数量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并以全部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平均值作为复验结果。复验一次为准,复验合格者作全批合格,否则作全批不合格处理。
6.5.5 外观质量的复验,抽取检验批批量的5%~10%作为检验样品,但不少于10卷,每卷产品的评定按4.4进行,所检验产品不合格品率在10%以内,作全批合格,但实际查出的不合格品由生产厂负责调换;当降等品绿超过10%时,该批产品作不合格或退货处理。
7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7.1 包装
7.1.1 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按定长成卷包装。定长值根据产品规格或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7.1.2 产品的拼接率应在15%以内,拼接产品每卷总长度应为7.1.1定长值加1m以上,每100m允许拼接2段,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1.3 长度在30m以下的小段产品可单独成包,作零头处理。
7.1.4产品包装应保证不散落、不破损、不沾污。用户有特殊要求的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 标志
7.2.1 每段产品应有产品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品质、长度、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检验责任章等。
7.2.2 每个包装单元明显位置应刷标志或挂标志牌,注明商标、产品名称、代号、品质、长度、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毛重、净重等。
7.3 运输与贮存
7.3.1 产品在运输、贮存中不得沾污、雨淋、破损,不得长期暴晒和直立。
7.3.2 产品应放置在干燥处,周围不得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注意防潮、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