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国独资企业(这种企业营业范围有限,如承包公司,只能从事有资格公司不能承担的,如技术咨询方面的业务)
1、公司名称(由工商会批准);
2、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些行业只能由本国人从事);
3、和当地代理人[担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合同;
4、用于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总部的租房合同;
5、护照复印件及本人照片;
6、填妥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市政府当局印制的),企业登记,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三、商业公司(本国股份至少51%)
1、按照《商业公司法》规定选择的公司名称(由工商会批准);
2、经公证的合资协议(本国股份不少于51%),协议不得违反《商业公司法》的有关公司类型和法律地位的规定;
3、用于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总部的租房合同;
4、护照复印件及各合资人的照片;
5、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
6、由阿联酋当地银行出具的投资双方按各自比例存入银行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
7、填妥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市政府当局印制的),企业登记,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8、在经贸部登记的合资协议。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采用母公司名称(由工商会批准);
2、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 );
3、经公证的与当地担保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
4、经公证的母公司“保证书”,承诺将承担分支机构的所有经济责任;
5、经公证的母公司做出的关于在阿联酋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6、经公证的该国有关部门所出示的证明该公司是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所注册的企业的文件,同时还要说明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本数额以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和权限;
7、经公证的母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副本 ;
8、经公证的母公司的最近两年经过认可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损益表及其它有关资产负债表的解释;
9、母公司在阿联酋以外的主要经济活动及经营业绩;
10、经公证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限说明,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11、如果当地担保人为自然人,则需附上他本人的护照副本及照片;如果当地担保人是法人,则应附上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该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能够说明该担保人的所有合伙人均为阿联酋本国人的官方证明文件;
12、分支机构预计的雇员人数;
13、分支机构的资本金不得少于250,000迪拉姆
14、所有文件必须由经受权的法律翻译机构翻译成阿拉伯语,并由阿联酋司法部公证。
五、指定商业代理(独家经销商)
如果外国公司不希望申请执照,产品又想进入阿联酋市场,可以按照关于商业代理的《1981年第18号联邦法》及其后的修正案即《1988年第14号法》的规定,指定商业代理。商业代理在指定的代理地区内通过独家销售来推销外国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外国公司与商业代理签定有关协议;协议须在经贸部登记。
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全国只指定一家代理,也可以在每个酋长国各指定一家代理。
注:有关商业代理的规定请参考《商业代理法》。
第四部分 申请营业执照的程序
一、申请人首先应获得有关酋长国工商会对其所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的批准,然后向当地市政当局递交营业执照申请表及申请营业执照所需文件部分提到的文件。
二、市政当局所属的“营业执照委员会”审议营业执照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如判定该申请还需其它有关部门的批准,则通知申请人向其它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向该有关部门提供更多的文件及解释。
三、有关部门和市政当局批准申请后,市政当局函告工商会,并通知申请人向工商会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
四、申请人向工商会提交入会申请,工商会按市政当局的批准审核申请,并要求附上所有曾递交市政当局的文件副本。
五、申请人在取得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后,向市政当局申请企业登记。
市政当局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前,须实地走访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并确认申请人在广告、安全、卫生方面符合市政当局的规定。
六、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贸易公司,申请人在取得商工会颁发的“会员证书”后,市政当局将指示申请人去经贸部。申请人在经贸部履行公司成立的登记手续。
七、如果申请注册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须向经贸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执照所需文件部分规定的所有有关文件。经贸部会同市政当局和工商会将申请提交有关酋长国的执行委员会(即酋长国政府)审批。
八、营业执照每年须重新审核。
九、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人须在劳动部申请开立“公司卡”,提出所需雇员数量。批准后即可招募雇员并去移民局办理居留手续。
另需有关部门审批的行业

公司分类表

承包公司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