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交强险制度完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社会争议很大。刘家辉等七百余位消费者向中消协反映,交强险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如:保费高、保障低,无责财产赔付制度不合理,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过程不透明,救助基金等配套规定久未出台等。
中消协抓住了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
2007年5月至7月,中消协先后通过多种渠道就交强险问题,向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提交了《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函》,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修改建议。
中消协建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核清成本,降低保费,大幅度提高保额;修改交强险条款及理赔规定,解决无责财产赔付中的不合理现象;尽快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召开听证会;修改并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等。
在中消协的推动下,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全国人大常委会则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正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方面已表示,未来将重点完善交强险制度。
封杀商场返券促销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全国各地商场的返券之风,一年比一年刮得邪乎,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促销额度也急剧攀升,从“满100返20”发展到“满100返100”,甚至返200、返300。人们渐渐发现,大打折扣的不是商品,而是商业诚信。
2006年底,北京市消协率先公开叫停“返券”。
2007年2月初,中消协就有关消费卡、返券问题与政府部门、有关商业企业进行沟通,并与全国45个省市消协联合,公开揭露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引起广泛社会反响。
随后中消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建议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
2007年3月16日,北京市出台《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向返券(卡)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亮出了红牌。
今年2月15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开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消协、北京市及各地消协的行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目前,北京各大商场基本取消了返券促销方式,以直接打折、减价代替了计算复杂的“返券”。
融化移动电话资费坚冰
在消费者与电信部门之间的资费较量中,各地消协组织更是倾入了极大的心力。
去年“3·15”期间,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开提出“电信改革一降四取消”,之后将有关建议递交给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各大通信运营商。
中消协与北京市消协联手将有关专家、学者百余人研讨会的意见分别发给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
在消协的力推下,今年1月有关部门召开了轰动一时的听证会,公布了下调手机漫游费等的新资费方案。
目前,消协对电信服务改革的推动仍在继续,有关方面的态度也已明确,电信资费改革将分步推进,电信资费水平将逐步降低。
推动规范房贷律师费
通过多年的消费维权,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发现,一些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在侵害自己的利益,但是,靠消费者单打独斗,基本上没有胜出的希望。商品房开发商向购房消费者代收800元至3000元不等甚至更多律师费就是一例,虽然遭到消费者的广泛质疑,但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照收不误。
对此,中消协从2005年开始就展开了一系列工作。
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与北京市律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3月,中消协和中国律师协会也发表了联合倡议;北京市律协将出台《律师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至此,在北京,转嫁给消费者已经8年的律师费“霸王潜规则”终被废止。
应对新情况解决老问题 盼消法升级制度更完善
人们在享受消法荫庇的同时,也期待着近15岁法律的“升级”。
网上交易、电视电话购物等非现场交易,颠覆了传统的交易和消费方式,有着广阔的前景,但由于立法的严重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存在许多陷阱,消费投诉连年持续上升。
网上交易是一种远程的买卖,消费者没有直接和现货见面,这就应该允许消费者在知道现货的实际情况以后反悔。许多法律专家指出,应加快立法立规的步伐,进一步强化尊重和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在完善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的同时,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电视电话购物等消费方式确立反悔期或犹豫期,赋予消费者后悔的权利,也称犹豫期内的撤销权。
另一个公认的需要完善的是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广大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各级消费者组织的推动,公益诉讼的脚步虽然艰辛但却在有力地向前迈进。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撑腰,公益维权困难重重。
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人”的丘建东,为打“一块一电信官司”个人花了7000余元;葛锐为“3毛钱如厕官司”,从自己钱袋里支出了3000多元,相当于诉讼标的的1万多倍。打这样的公益诉讼,丘建东、葛锐们如何养家糊口?
为此,呼吁我国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声音,一直此起彼伏。
有专家建议,对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增设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有学者建议,应建立一套援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援助从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
现实中的公益性诉讼虽步履蹒跚,但一直在前行,一些消协组织已走在了立法前。
中消协和不少地方消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和消保基金,成立有律师团。浙江省消协已3次启动消保基金,帮助权益受损的弱势社会群体打官司,而且都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尽管司法审判中已付诸实践,但是,由于消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精神赔偿走低仍是客观存在。
有专家指出,虽说人格不是商品,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精确定额化,但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应该高额度赔偿,如果判定的数额过低,其负面危害更大。因为数额过低的赔偿金起不到应有的补偿和惩戒作用,甚至会纵容加害人,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长此以往,刚刚开始觉醒的消费者的精神权利意识,就有可能在不经意间泯灭。
在规范听证制度方面,专家们指出,由于行政程序法的缺位,使得现在的听证过程,得不到法律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因而,听证核心的东西难以实现。
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现在听证的范围有限,如“城市规划”等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领域,还没有纳入听证的范围。同时也使得听证会的许多程序细节损害了听证会实际意义的实现。
比如,听证会应当让受决策影响的各利益主体都能参与到其中来。比如,作为竞争者的其他运输经营者,都没有参加铁路和民航的价格听证会。如果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合理,将导致代表人的代表能力有欠缺。
比如,对听证笔录在决策中有什么作用没有加以规定,未规定只有经过听证的材料才能作为行政决策的依据,从而不能排除行政机关将未经听证的材料作为决策的依据,为听证走过场开了方便之门。
比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材料送至听证代表的时间是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听证材料一般多达上百页,且涉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代表准备时间太过仓促。听证代表发言、辩论的时间非常少。
由于程序规定的欠缺,听证会的作用很难保证。
在召回制度方面,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缺陷产品召回作出规定,有关规定中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专家建议,应当尽快制定法律,完善这一制度。将电脑、电视机、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召回制度健全后,会在更大的范围对消费者权益实施更有力的保护。